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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继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执57号申请执行人:赵继东,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行人:张忠孝,男,1962年3月15日,汉族,住宿州宿州市埇桥区。赵继东与张忠孝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宿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忠孝应偿还赵继东借款本金85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因张忠孝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赵继东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以(2017)皖13执57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忠孝暂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赵继东以被执行人张忠孝暂无财产处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州仲裁委员会(2015)宿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翟晓昆代理审判员  闫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