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建学诉与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立武、石立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学,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立武,石立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246号原告张建学,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农民被告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瑞英,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宁立武,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被告石立宽,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个体。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张建学诉被告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立武、石立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瑞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学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立武、石立宽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