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红军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军,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5219号原告:孙红军,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孙红军诉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2017年7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军,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9881元(401691元×万分之二×123天)。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碚区××镇××路××号×幢×单元×-×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0.42平方米,房屋总成交价款为401691元。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违约每天按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正式通知接房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根据合同第八条关于交房手续办理的约定,交房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业主,故实际交房时间应为2017年5月3日。被告实际违约天数为123天,累计应支付违约金为9881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违约天数有异议。违约天数应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被告实际通知接房之日止即2017年4月27日。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0日,原告(乙方,买方)与被告(甲方,卖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幢×单元×-×房屋预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80.42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5.90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401691元。乙方于2015年11月30日缴纳首付房款101691元,剩余房款300000元由乙方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17年4月25日,涉案房屋进行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2017年4月26日,被告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办理接房手续。原告实际接房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接房通知书》、发票等证据载卷,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其迟延交付,故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截止时间。本案中,被告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办理接房手续,但原告未按时办理接房手续,因此导致双方未能在2017年4月27日办理接房手续的过错并不在被告方,故计算违约金的截止时间应为2017年4月27日。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逾期交房违约金9399.57元(401691元×万分之二×117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红军逾期交房违约金9399.57元;驳回原告孙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阙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