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植骏与乔豹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植骏,乔豹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176号原告:郑植骏,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被告:乔豹禄,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原告郑植骏诉被告乔豹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原告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诉讼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植骏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