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晟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晟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4127号原告:上海晟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施先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梁端方,董事长。原告上海晟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晟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