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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宝忠与吴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忠,吴炎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03号原告:石宝忠,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瀛洲,新昌县大市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炎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石宝忠与被告吴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石宝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宝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