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宝忠与吴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忠,吴炎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03号原告:石宝忠,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瀛洲,新昌县大市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炎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石宝忠与被告吴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石宝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宝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