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邓天荣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天荣,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民初1183号原告邓天荣,性别:××,居民,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42号被告刘红,性别:××,房县白鹤镇财政所职工,住湖北省房县。原告邓天荣与被告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天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天荣诉称,2016年7月15日,被告刘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现金20000元,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刘红,时间为2016.7.15”,口头约定月利率5%,借期数月。现口头约定偿还期已到,原告多次找被告刘红索要欠款,被告刘红不讲诚信不予偿还。由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红偿还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0‰计息支付至偿清之日止。被告刘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被告刘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邓天荣借款20000元,原告邓天荣于借款当日将20000元借款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交予刘红,刘红于借款当日给原告邓天荣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刘红,2016.7.15”。借款后,原告邓天荣多次向被告刘红追索,被告刘红未予以偿还而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其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均有被告刘红亲笔出具的一份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红应予以偿还。针对原告邓天荣要求被告刘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上无明确利息约定,加之原告不能对约定利息举证,故本院不支持原告此项请求,但借款人刘红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邓天荣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9日起支付该20000元借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清偿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红负担。因原告邓天荣已向本院预交,故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邓天荣。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放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