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军与XX夏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夏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92号原告:周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宇,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XX,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夏宇、XX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在本院审理案件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