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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军与XX夏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夏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92号原告:周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宇,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XX,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夏宇、XX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在本院审理案件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