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荣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91号罪犯潘荣兴,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荣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潘荣兴与同案人共同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94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潘荣兴与同案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荣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潘荣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400元。其中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本院认为,罪犯潘荣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荣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潘荣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荣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