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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亮与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虹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湖塘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昊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