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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耀东与陈正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东,陈正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1790号原告:朱耀东,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霞,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官,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朱耀东与被告陈正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耀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霞、被告陈正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耀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正官是原告朱耀东的大哥。原被告母亲朱宝根与原告二哥陈伟国及张招娣共同生活,朱宝根为避免自己中信银行卡中的钱款落入张招娣手中,让陈正官陪同其办理中国银行的存折,并将中信银行中的钱款转入新办的中国银行存折上,然后将存折与密码交由陈正官保管。后朱宝根又要求陈正官将存折中的钱转到陈正官本人名下银行卡上,以避免其离世后取款麻烦。陈正官委托朱耀东前去办理转账,并将存折和密码均给朱耀东,朱耀东于2016年7月25日将20万元钱款转账至陈正官名下账户。然而朱宝根于2016年11月4日起诉朱耀东要求返还该钱款,该案已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朱耀东承担还款义务。原告朱耀东认为,是陈正官将朱宝根的存折和密码交给朱耀东,并委托其从朱宝根的存折中转账20万元给被告陈正官,现该款项在陈正官处,其恶意占有该钱款,致朱耀东承担对朱宝根返还钱款的义务,朱耀东有权要求陈正官返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返还钱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财产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陈正官辩称,朱耀东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所涉款项与母亲朱宝根没有关系,是我与朱耀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同一笔20万元款项。关于20万元我和原告有账目的:2013年10月15日我自己制作了一份与朱耀东的工资结账单并交给朱耀东,该20万元款项中有5.694万元是朱耀东结欠我的工资;还有6万元是我父亲过世前给朱耀东的18万元银行存款中三个儿子每人应分得的6万元;我帮朱耀东做事,他没有给我交社保、医保,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应缴纳12112元;母亲名下位于车坊的房屋出售价格过低,朱耀东答应赔偿我5万元;另外,上述房屋卖房款每人应分得23万元,我实际只收到10.08万元,后母亲又转账给我5万元,故差额7.92万元朱耀东应补给我。双方对上述账目谈了很多次,并于2016年6月在朱耀东位于黄桥的KTV办公室里敲定债务总金额为25万元,他说过一段时间付给我,并在2016年7月底转账给我20万元,就是本案争议的20万元,后来说在2017年春节吃饭的时候再给我5万元,后来他没有过来,钱也没有给我。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银行交易凭证、电子邮件、(2016)苏0507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342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正官、陈伟国、朱耀东系朱宝根之子。2016年,朱宝根名下存有20万元的中国银行存折由陈正官保管,后陈正官于2016年5月将该存折交付朱耀东,并将存折密码告知朱耀东。2016年6月,朱耀东自朱宝根名下银行账户中分五次共计将20万元转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中,其中6月3日4万元、6月6日4.8万元、6月7日4.5万元、6月17日4万元、6月23日2.7万元。2016年7月25日,朱耀东通过该账户向陈正官名下账户内转账20万元。朱宝根认为朱耀东未经其同意,擅自将20万元款项转走后占有,故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朱耀东返还财产。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2016)苏0507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判决朱耀东返还朱宝根20万元。后朱耀东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苏05民终34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7日陈正官向朱耀东QQ邮箱内发送了内容为“关于把朱宝根20万存款转到我银行卡上的情况说明”的邮件,其中陈正官自述“……我决定把朱宝根中国银行卡上的20万存款取出转到我银行卡上……,朱宝根20万元中国银行卡的密码是我告诉朱耀东的,是我让朱耀东取出后转到我银行卡上,现在钱一分不少在我这里”。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朱耀东向陈正官名下账户转账20万元,陈正官抗辩称与朱耀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系朱耀东应向其支付的工资、父亲的存款、母亲房屋售价过低的赔偿款以及售房款差额等,因朱耀东否认上述债务存在,而陈正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朱耀东之间存在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陈正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20万元款项,已造成朱耀东损失,故应将该不当利益返还朱耀东,故对朱耀东要求陈正官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朱耀东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应自本院收到诉状之日即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陈正官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正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耀东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正官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辛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