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夏月、童时曹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月,童时曹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夏月,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开始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童时曹,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2014年1月9日因嫖娼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夏月、童时曹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某1,被告人陈夏月、童时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夏月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黄坛镇大木村木坑郑41号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该投注点共销售“六合彩”65期以上,并先后接受郑某1、蒋某2、郑某2等人的多次投注,投注额累计人民币12.5万余元。其间,被告人陈夏月将其中2.5万余元转投至杨家丁(已判决)处,并雇佣被告人童时曹将其中10万余元投注至“澳门新葡京”网站,被告人童时曹帮助充值提现等。经查,被告人陈夏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以上,被告人童时曹分得人民币2000以上。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陈夏月、童时曹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夏月、童时曹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万元、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夏月、童时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家丁的供述,证人童某1、童某2、郑某1、蒋某2、郑某2、吴某1、吴某2、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投注记录单,图片说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退款凭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夏月、童时曹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夏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童时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夏月、童时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夏月、童时曹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财物,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陈夏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童时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夏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童时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夏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童时曹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海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