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士明与林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士明,林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士明,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林国红,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执行谢士明与林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国红位于XX市XX区X号XX室房屋一套进行拍卖。在2017年8月10日开始的拍卖中,买受人XXX以101616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XX市XX区X号XX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XXX(身份证号XXXX)所有。二、将XX市XX区X号XX室房屋过户登记在XXX名下。X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