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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士明与林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士明,林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士明,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林国红,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执行谢士明与林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国红位于XX市XX区X号XX室房屋一套进行拍卖。在2017年8月10日开始的拍卖中,买受人XXX以101616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XX市XX区X号XX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XXX(身份证号XXXX)所有。二、将XX市XX区X号XX室房屋过户登记在XXX名下。X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