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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818号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虎,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赵虎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处罚赵虎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赵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周柯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