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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荣兴危险驾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982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杨荣兴。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的被执行人杨荣兴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505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荣兴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执行庭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荣兴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杭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