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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红旗与易树良、刘春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旗,易树良,刘春花,王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旗,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易树良,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户口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刘春花,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王槐良,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刘红旗与被执行人易树良、王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8日经申请执行人刘红旗申请,本院追加被执行人易树良的前妻刘春花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等,发现被执行人只有坐落于株洲县渌口镇碧鸿佳园5栋302房可供执行。经评估后上述房产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将上述房产进行以物抵债。2016年11月28日经本院依法变卖,案外人陈国清(身份证号码:、边汉林(身份证号码:)夫妻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17069元依法购得该房产。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株洲县渌口镇碧鸿佳园5栋302房经本院依法变卖后,申请执行人刘红旗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制作了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刘红旗及其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春花同意了本院的分配方案。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红旗按照分配方案领取了执行款19195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贤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