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与张爱国、胡献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张爱国,胡献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51号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住所地:永城市黄口乡黄口村黄口街,注册号411481000012719。法定代表人:王兵兵,该食品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国,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胡献忠(又名胡宋元),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与被告张爱国、胡献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