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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与张爱国、胡献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张爱国,胡献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51号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住所地:永城市黄口乡黄口村黄口街,注册号411481000012719。法定代表人:王兵兵,该食品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国,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胡献忠(又名胡宋元),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与被告张爱国、胡献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