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树勋、彭松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勋,彭松葵,陈建明,李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勋,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彭松葵,女,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陈建明,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凤群,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执行的眉山仲裁委员会眉仲调字(2014)第17号仲裁调解书,李树勋、彭松葵申请执行陈建明、李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仲裁委员会眉仲调字(2014)第1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晓阳审 判 员 李少伟代理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