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4165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敏棣,总经理。被告: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保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照本院的通知,在限定的期限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