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2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小霞、杨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霞,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苏志松、沈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再兴,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郑冬梅,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霞与被执行人杨再兴、郑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小霞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执行人杨再兴已支付85394.56元且被执行人位于厦门市第二农场田里社的农村宅基地要被征用,但被征用还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杨再兴、郑冬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2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张庆东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