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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与代晓波、何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代晓波,何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21号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东干道还房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严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晓波,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何小艳,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晓波、何小艳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