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李秀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李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37510F。负责人董巧玲,系该营销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李秀平,男,1963年4月22日生,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的(2016)赣112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李秀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归还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垫付款本息36,306.79元,负担案件诉讼费1,273元、本案执行费464元,合计人民币3,8043.79元,但被执行人李秀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平在银行的存款38,043.79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秀平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