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传高与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张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高,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张蓓,顾中伯,周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09号原告:魏传高,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奎,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蓓。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泽禄。被告:张蓓,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顾中伯,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周坚刚,男,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泽禄,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魏传高诉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张蓓、顾中伯、周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魏传高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传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魏传高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