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某、吴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洪某,女,2005年7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吴芝,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浙0127执21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芝银行存款账号:62×××15金额:7240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账号:62×××15金额:724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红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志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