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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699杜万燕与杜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燕,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699号申请执行人:杜万燕,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杜超,男,198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杜万燕与被执行人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杜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万燕借款366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杜万燕负担34元,被告杜超负担366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杜超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6年2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杜超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通过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主任及邻居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杜超在外打工长期不在家,被执行人父母在家带孩子,生活较为艰苦,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36966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