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炳祥与张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祥,张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567号原告:朱炳祥,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芳,女,192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祥诉被告张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朱炳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