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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滑县留固镇永波农资门市部与王战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留固镇永波农资门市部,王战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553号原告:滑县留固镇永波农资门市部,住所地:留固镇大新庄村。经营者:朱永波,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战士,男,约37岁,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留固镇永波农资门市部与被告王战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滑县留固镇永波农资门市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滑县留固镇永波农资门市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留固镇永波农资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