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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巍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巍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7016号原告:青岛海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2号-7-04。法定代表人:于洪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堃,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巍巍,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祯,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巍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1元,减半收取785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官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