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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民与宣招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民,宣招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833号原告:黄建民,男,汉族,1960年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宣招定,男,汉族,1960年9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民诉被告宣招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黄建民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水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