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学伟与刘茂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伟,刘茂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180号原告:陈学伟,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睢县。被告:刘茂才,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陈学伟与被告刘茂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学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伟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