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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曲修言诉曲庆成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修言,曲庆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534号原告:曲修言,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曲庆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原告父亲。原告曲修言与被告曲庆成宣告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曲修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修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