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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武冈邮政银行与叶鹏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叶鹏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民初14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简称武冈邮政银行)。负责人陈钧,男,系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鹏程,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邮政银行与被告叶鹏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邮政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鹏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冈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叶鹏程偿还信用卡费用16597.96元、利息9888.33元,共计26486.29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6日,被告叶鹏程向原告武冈邮政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审核,原告于同年4月16日为被告叶鹏程办理了信用额度100000元、卡号为625919003079xxxx的信用卡。同年5月17日,被告叶鹏程激活信用卡并使用至今。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被告叶鹏程办理的信用卡已逾期8期,经原告武冈邮政银行催收仍未偿还。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叶鹏程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武冈邮政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逾期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表、应还本息明细表等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16日,被告叶鹏程向原告武冈邮政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审核,原告武冈邮政银行于同年4月16日为被告叶鹏程办理了信用额度100000元、卡号为625919003079xxxx的信用卡金卡。信用卡合约对取现手续费、透支利率、滞纳金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取现手续费:境内透支取现为交易金额的1%,最低10元,跨行加收2元,境外透支取现为交易金额的1%,最低20元;境内溢缴款取现为交易金额的0.5%,最低10元,跨行加收2元,境外溢缴款取现为交易金额的0.5%,最低20元。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同年5月17日,被告叶鹏程激活信用卡并使用,因未按时还款,经原告武冈邮政银行多次催收,至2017年8月22日,该信用卡发生利息9888.33元、费用16597.96元,共计26486.29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被告叶鹏程在原告武冈邮政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激活使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叶鹏程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使用信用卡所产生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叶鹏程支付信用卡自逾期日起的本金、费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武冈邮政银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鹏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信用卡利息9888.33元、费用16597.96元,共计26486.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叶鹏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夏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