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1、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1,何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599号原告:朱某,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文盲,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秋霖,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洪,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1,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何某2,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1、何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莫红梅审 判 员 张祖华人民陪审员 张蒙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乾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