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敏湘与张鼎华、王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敏湘,张鼎华,王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0164号原告:吕敏湘,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鼎华,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敏英,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吕敏湘与被告张鼎华、王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张鼎华、王敏英归还借款244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敏英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鼎华曾向原告吕敏湘借款。经催讨,2012年6年15日,被告张鼎华向原告吕敏湘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44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吕敏湘借款本金24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