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阜南县支行与徐才富、徐晓倩、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徐才富,徐晓倩,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1521821818。法定代表人:朱志业,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俊,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徐才富,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曹集镇阜濛农场***号,身份证号3421271975********。被执行人:徐晓倩,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曹集镇阜濛农场***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被执行人: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92691406K。法定代表人:马朝兵,经理。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徐才富、徐晓倩、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仅有厂房一处,其在本院还有多个案件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阜南县鹿城镇鹿城路东侧、阜民路北侧“南国用(2012)第06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6498.95平方米”;地面上附属物:院墙(实)312米,院墙(花)86米;钢架房878平方米,门岗室84平方米,配电房220平方米,厂房顶楼(两头房)240平方米,后厂房高层726平方米,水泥地面4922平方米,下水道260米,绿化7284平方米,消防池1600平方米,配电设施,电梯。“房地产权证:南房字第冷13B006**号,面积2482.64平米;南房字第冷13B00642号,面积1834.16平方米”。二、在查封期间内,由马大友、被执行人徐才富负责保管,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