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少峰与山西问天置业有限公司、张鑫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峰,山西问天置业有限公司,张鑫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327号原告:王少峰,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兴区佳华街7号7层702室。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董事长。被告:张鑫业,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王少峰与被告山西问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鑫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王少峰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由王少峰负担。审判员 梁立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