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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少峰与山西问天置业有限公司、张鑫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峰,山西问天置业有限公司,张鑫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327号原告:王少峰,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兴区佳华街7号7层702室。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董事长。被告:张鑫业,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王少峰与被告山西问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鑫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王少峰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由王少峰负担。审判员  梁立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