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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邢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邢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23号一至四层。法定代表人:刘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扬,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邢永生,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邢永生借款合同纠纷(2015)西民三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邢永生名下的房屋已被查封,在其他银行财产、车辆、社会保险方面也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