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金辉、郝奎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辉,郝奎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辉,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郝奎占,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张金辉申请执行郝奎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