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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金辉、郝奎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辉,郝奎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辉,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郝奎占,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张金辉申请执行郝奎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