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鲍土根与秦宝昌、张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土根,秦宝昌,张知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558号原告:鲍土根,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秦宝昌,又名秦小宝,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知勇,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鲍土根与被告秦宝昌、张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鲍土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鲍土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土根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鲍土根负担。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