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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鲍土根与秦宝昌、张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土根,秦宝昌,张知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558号原告:鲍土根,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秦宝昌,又名秦小宝,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知勇,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鲍土根与被告秦宝昌、张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鲍土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鲍土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土根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鲍土根负担。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