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惠群与陈展俊、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惠州分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群,陈展俊,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惠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林惠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夏蔚和、轩斯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展俊,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惠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展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深龙法民初字第5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此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以(2004)深龙法执字第3734号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惠州分公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述称,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惠州分公司有一笔征地项目补偿款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该院拟将涉及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惠州分公司的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因此,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理,待其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务后再确定下一步的执行请求。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所涉案件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并已向该院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涉案件已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执行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随后将依法进行处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7执恢1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