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献忠申请执行张瑜靖、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献忠,张瑜靖,何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董献忠,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瑜靖,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何冬梅,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董献忠申请执行张瑜靖、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开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