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美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56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蔡木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美汐出生日期1982年2月24日民族汉族性别女住址莆田市荔城区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8月11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27日1时24分许,被告人陈美汐酒后���驶闽B×××××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陈美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35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陈美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