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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匡均与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均,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匡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2017)川168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匡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安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61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思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