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雷超与牛玉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雷超,牛玉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969号原告(反诉被告):牛雷超,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牛玉杰(曾用名牛亚帆),男,199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雷超与被告牛玉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日,被告牛玉杰对原告牛雷超提出反诉。2017年8月24日,原告牛雷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牛玉杰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雷超的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牛玉杰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雷超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牛玉杰(曾用名牛亚帆)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牛雷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牛玉杰(曾用名牛亚帆)负担。审判员 谢金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