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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陈隆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海刚,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伊宁市巴彥岱镇干沟煤矿,陈隆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648号原告: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金剑路566号利安财富中心1幢3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691218120G。法定代表人:熊开友,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茜(该公司员工),女,生于1991年1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海刚,男,生于1973年4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21195。法定代表人:陈隆江。被告:伊宁市巴彥岱镇干沟煤矿,住所地伊宁市巴彥岱干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000010000199。法定代表人:陈隆江。被告:陈隆江,男,生于1965年5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海刚、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伊宁市巴彥岱镇干沟煤矿、陈隆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况 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