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赖培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赖培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548号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西林,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娟,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赖培汉,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赖培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培汉达成庭外和解,以被告赖培汉已交清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电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培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赖培汉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赖培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兴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颂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