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民初28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守富与何海荣、李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荣,李凤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89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守富,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民(曾用名赵守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赵守富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林,杭锦后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何海荣,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申请人:李凤枝,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赵守富与被告何海荣、李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内0826民初289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何海荣、李凤枝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房屋中价值12万元部分并扣留被申请人李凤枝领取的工资收入8万元。担保人赵守民和金果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房屋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守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守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海荣、李凤枝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房屋中价值12万元部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凤枝领取的工资收入8万元的扣留;三、解除对担保人赵守民、金果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晶人民陪审员 赵莉萍人民陪审员 戴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