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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永和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532号被拘留人:李永和,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荣与被执行人李永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李永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李永和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