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显兵与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显兵,余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930号原告:郭显兵,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余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郭显兵与被告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显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显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显兵负担。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