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650号原告付某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 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阳 关注公众号“”